【原標題:應對破壞濕地犯罪進行法律規制】
刑法規定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對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以及破壞耕地、林地、草原等資源犯罪,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但沒有將濕地包括在內。而實際上,濕地是珍貴的自然資源,對于維護生態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綜合功能。筆者建議在司法解釋中予以彌補,將濕地納入刑法保護的范疇。
具體而言,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破壞濕地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作出司法解釋。對濕地可按其重要程度、生態功能等,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地方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為例,可作出如下司法解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濕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410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重要濕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一般濕地數量達到20畝以上;(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濕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濕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毀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濕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410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重要濕地數量達到20畝以上;(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一般濕地數量達到40畝以上;(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濕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6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濕地數量達到20畝以上毀壞。
(作者分別為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張北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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